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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姑奶奶的孫女李麗,張家三兄弟本來稱呼她表妹。然而,他們沒想到,這個表妹竟嫁給了他們的父親,搖身一變成了後媽,並因為父親的遺產問題與他們發生糾紛。三兄弟以父親與表妹近親結婚為由,將李麗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確認婚姻無效。
  昨日,重慶晚報記者從江北區法院獲悉,該院近日認定李麗與表叔(張家三兄弟的父親)不屬於三代以內血親結婚,該婚姻有效。
  重慶晚報記者 王明 實習生 趙義迦 通訊員 李鵬飛
  44歲侄女嫁給八旬表叔
  “他們是近親結婚,法律是不允許的。”62歲的張龍實在不能理解,自己叫了40多年的表妹李麗,怎麼突然變成了後媽。因此,他和兩個弟弟一起,將李麗告上法庭,要求確認她與父親的婚姻無效。
  這究竟是怎麼一回事?原來,張龍的爺爺張強與李麗的奶奶張珍是親姐弟,也就是說李麗是張龍姑奶奶的孫女,和他是同一輩人。然而,去年4月,44歲的李麗卻與她父親李軍的同輩、張龍80多歲的父親張華領了結婚證,成了他的長輩———後媽。
  今年1月,張龍的父親去世,留下了農轉非人口住房安置費、搬遷補助費等共計20餘萬元遺產。因為這筆錢的分割問題,李麗與張家三兄弟產生矛盾。1個月後,張龍和兩個弟弟一起將李麗告上法庭。
  拿出家譜證明是近親
  庭審時,為了證明李麗與父親是近親關係,張家三兄弟向法庭舉示了常住人口登記卡、派出所證明等證據,還拿出張家的家譜,來證明張家三兄弟的爺爺與李麗的奶奶是姐弟關係,兩人結婚不符合法律規定。
  對於這份家譜,李麗的代理人表示,僅憑家譜上的記載,不能證明李麗和張華的旁系血親關係。而且,家譜上記載的人名並不是張華,而是張青松。因為不能確定張青松就是張華,所以,無法確認家譜上記載的親屬關係,是否就是案件中涉及的當事人。
  李麗的代理人還提出,李麗與張華的婚姻經過民政部門確認,合法有效。而且,從李麗與張華有直系血緣關係開始算起,到她這一代已經是第四代,所以不違反國家關於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的規定。
  法院認定屬四代血親
  法院審理後認為,李麗的奶奶和張華的父親,都是張宇和妻子劉氏所生,張宇夫婦就是李麗和張華的同源直系血親。按照旁系血親代數的計算方法,從李麗開始往上數至張宇,計四代;從張宇開始往下數至張華,計三代。根據司法實踐,兩邊代數不同的,取代數大的一邊為旁系血親的代數。因此,李麗與張華應該屬於四代旁系血親。
  《婚姻法》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因為李麗和張華已經是四代旁系血親,沒有違反這個規定。所以,法院最後判決駁回張家三兄弟要求認定表妹與父親婚姻無效的訴訟請求。
  (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旁系血親代數
  如何計算
  該案承辦法官介紹,直系血親,是指與自己有直系血緣關係的親屬。旁系血親,是指有間接血緣關係的親屬,即非直系血親而在血緣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親屬。《婚姻法》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那麼,旁系血親代數該如何計算呢?
  法官表示,計算旁系血親代數,首先要找出同源直系血親,然後按直系血親代數的計算方法,從自己往上數至同源直系血親,記下代數,再從同源直系血親往下數至要計算的旁系血親,記下代數。兩邊代數不同的,取代數大的一邊為代數。如果兩邊都在三代以內,則法律規定不能結婚。如果一邊或兩邊的代數大於三代,那麼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可以結婚。
  還有哪些情形
  不能結婚
  重慶潛衛律師事務所何桐雨律師介紹,按照婚姻法規定,除了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外,患有某些疾病也禁止結婚。
  司法實踐中,這些疾病大概分三類:
  1、嚴重的遺傳性疾病。指由於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後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結婚前醫學檢查,對診斷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醫師應當向男女雙方說明情況,提出醫學意見。經男女雙方同意,採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實行結扎手術後不生育的,可以結婚,但《婚姻法》規定禁止結婚的除外。
  2、傳染性疾病。比如,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等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傳染病。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有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相關精神病在發病期間內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
  3、相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何律師表示,隨著現代醫學發展進步,許多不宜結婚的疾病會被治愈,但同時又會發現一些新的不宜結婚的疾病,因此,我國《婚姻法》沒有具體列舉患有哪些疾病的人禁止結婚,而是原則性地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禁止結婚。  (原標題:表妹變成了後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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